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處罰
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目錄名稱:對互聯網文化單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來源:上級授權
實施主體:留壩縣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門:留壩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
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定依據
法律法規名稱:《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依據文號:(文化部令2017年第27號)
條款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條款內容: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