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陜西鑫天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博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9567133541Q
地址:留壩縣江口鎮漩灘村一組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對你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漢中市生態環境局留壩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5月6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留壩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5月6日)及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 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留環罰告字〔2025〕2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權,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你公司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 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 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結合《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用基準》第(一)分類“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類”第1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批或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或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備案的,“報告表項目”: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額度:項目總投資額的 1.5%-2%”之規定。我局決定:
對你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漢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漢中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