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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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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壩縣審計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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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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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主體:縣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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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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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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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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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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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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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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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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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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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三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修訂)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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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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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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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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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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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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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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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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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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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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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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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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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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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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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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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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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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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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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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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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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單項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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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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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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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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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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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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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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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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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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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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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第二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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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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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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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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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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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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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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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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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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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修訂)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撓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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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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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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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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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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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四十九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第五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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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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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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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或者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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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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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或者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由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責令其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建議有關部門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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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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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自行組織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將審計結果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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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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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十七條 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告知審計機關后,可以自行組織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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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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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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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企業、投資、金融、經濟責任等審計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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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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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遇有涉及國家財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準,審計署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根據經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對其中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五十八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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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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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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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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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修正)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審計機關對取得的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的,被審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 國家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開放。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修訂)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可以依規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2屆〕第16號)
第十四條第二款 有關的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接受審計調查時,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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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審計股 政策審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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