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特困人員很多都有山林、土地、房屋、存款等資產,其去世后,其遺產缺乏相應的處置措施和有效監管,可能存在遺產不合理分配、流失等現象。
由于中省市未明確出臺針對特困人員財產管理的相關辦法,縣、鎮(街道)、村(社區)對特困人員財產管理、遺產處置等工作具體落實時無政策依據。需要制定出臺縣級層面相關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夯實民政部門對特困人員財產管理行業監管責任,提升我縣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水平,切實解決全縣特困人員財產不規范問題,維護特困人員合法權益。
(二)目前,就針對特困人員財產管理處置方面上級部門沒有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在具體實踐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執行。
在《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試行)》(留政辦發〔2021〕20號)文件的基礎上,參考《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陜西省社會救助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漢中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漢民發〔2023〕11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修訂本辦法。
(三)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及縣政府辦領導批示要求,縣民政局牽頭實施的《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試行)》(留政辦發〔2021〕20號)文件超過有效期,需進行修訂。
二、文件制定過程
(一)我單位深入鎮村對《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試行)》(留政辦發〔2021〕20號)出臺后的落實情況、反映情況、存在問題等進行了調研,全面掌握了特困人員財產管理處置現狀。經集體討論研究,有針對性的對原試行辦法進行部分修訂。
(二)同時,我單位印發了關于征求《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廣泛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其中,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衛健局、縣住建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青橋驛鎮、馬道鎮、火燒店鎮、紫柏街道、留侯鎮、玉皇廟鎮、江口鎮均反饋無意見;武關驛鎮反饋3條意見,與原文意思一致或者原文已明確該內容,均未采納。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文件主要內容包括四大部分:一是總則,二是管理范圍及方式,三是遺產處置,四是附則。
財產清點
1.特困人員自批準享受特困供養之日起一周內,由各鎮(街道辦)牽頭,委派2名工作人員和村(居)2名干部入戶對其個人財產進行清點。
2.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入住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的,由各鎮(街道辦)牽頭,委派2名工作人員與村(居)干部入戶對其個人財產進行清點。
3.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經批準入住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的,其財產由所入住敬老院進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對應財產應填寫詳細清單,經特困供養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后留檔。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由各鎮(街道辦)與村(居)干部簽字確認。其中,涉及銀行卡(存折)等財產的,由所入住敬老院委派至少3名工作人員同時到銀行確認備案。
4.各鎮(街道辦)每年對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財產變更情況進行核實,并登記備案。
5.敬老院每年對集中特困供養人員個人財產變更情況進行核實,并登記備案。
財產備案
1.各鎮(街道辦)應于每年12月底前,組織工作人員逐戶核實分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根據特困供養人員財產變更情況據實進行變更登記。
2.集中供養特困人員財產,由所在敬老院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財產清點登記備案工作。
財產權屬
1. 特困供養人員在承包期內的土地、山林所有權歸集體,本人死亡后,其土地、山林使用權自然消亡,承包關系自然終止。
2. 特困供養人員在承包期內的土地、山林產生的合法收益,歸特困供養人員個人所有。
3. 特困供養人員的財產,原則上由特困供養人員本人管理和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由村(居)明確監護責任人,由監護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遺產登記
1.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死亡后,由所在地鎮(街道辦)、村(居)委派3名工作人員對其個人遺產進行清點登記,并簽字確認。涉及銀行存款的,由各鎮(街道辦)、村(居)共派3名工作人員到銀行確認賬戶余額并做好登記備案。
2.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死亡后,由所在敬老院委派2名工作人員,所在地鎮(街道辦)、村(居)各委派1名工作人員對其個人遺產進行清點登記備案。
遺產處置
1. 土地、山林的處置: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后,承包關系終止,承包的土地、山林由村(居)委會收歸集體。
2. 房屋的處置: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后屬于政府全額出資修建的房屋由村(居)委會收歸集體;屬于政府補助部分資金修建的房屋,繼承人要求繼承的,繼承人需向鎮(街道辦)返還政府補助的修建資金后,方能實施繼承。
3. 其它財產的處置:
(1)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死亡后,沒有扶養協議,無繼承人的,其房屋等物產歸村(居)委會所有,銀行存款及現金收歸鎮(街道辦)財政救助專戶。有扶養協議,死者有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根據繼承人照料護理質量,確定能否享受繼承權利。各鎮(街道辦)、村(居)應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護情況進行質量評定,依據護理人照護評估情況,確定其享受繼承權利。評定為合格的,可繼承死者遺產(現金、銀行存款);評定為不合格的,各鎮(街道辦)將死亡特困人員遺產(現金、銀行存款)收歸鎮(辦)財政救助專戶。
(2)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死亡后,由敬老院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辦)移交特困供養人員遺產,由各鎮(街道辦)負責處置。有遺囑或有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各鎮(街道辦)、村(居)集體組織有權從遺產中扣回政府發放的特困供養金,不得低于遺產(現金、銀行存款)的50%;無繼承人的,其現金、銀行存款由敬老院移交戶籍所在鎮(街道辦),鎮(街道辦)負責轉入民政救助專戶。
4. 其他情況遺產處置:監護人(非法定繼承人的)事實承擔了該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生養死葬,其監護人享有房屋等財產受遺贈權利。
(二)本文件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
(三)本文件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 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四)該版本《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與2021年版本《留壩縣特困供養人員財產管理辦法》相比,做了部分修訂。具體為:第一條 “《漢中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漢政辦發〔2017〕65號)”更改為“《漢中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漢民發〔2023〕114號)”,修改原因為上級部門政策更新。第七條 “按比例享受繼承權利”更改為“確定能否享受繼承權利”,“評定為良好的,可全額繼承死者遺產(現金、銀行存款);評定為一般的,繼承遺產(現金、銀行存款)的50%;評定為不合格的,各鎮(街道辦)將死亡特困人員遺產(現金、銀行存款)收歸鎮(辦)財政救助專戶。”更改為“評定為合格的,可繼承死者遺產(現金、銀行存款);評定為不合格的,各鎮(街道辦)將死亡特困人員遺產(現金、銀行存款)收歸鎮(辦)財政救助專戶。”修改原因為與《留壩縣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實施細則》(留民發〔2024〕82號)文件中關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評估考核要求相適應。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無
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留壩縣民政局 趙銳
聯系電話:19983177097
留壩縣民政局
2025年10月10日